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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6-26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发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国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我校使用国有资金(包括部分使用)或国家融资投资以及学校自筹的各类建设、修缮、装饰、校园绿化美化工程及其配套项目,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物业管理、电梯维修保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服务项目均应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 我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凡属于学校规定应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 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校内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处和审计处对招标工作负有监审责任。

第九条 后勤基建处(中山校区建设办公室)牵头做好如下工作:

1.会同纪检、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监督应招标项目实际履行招标的情况;

2.根据招标需求制定年度招标计划;

3.了解项目的概况、设计方案和概算;

4.配合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考察;

5.组织项目的招标,包括信息发布、资格预审、编制标书、组织评标委员会、开标、中标结果公示等,配合文件归档等;

6.对项目合同进行拟稿并提交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核;

7.对经过招标的项目跟踪考察,了解中标人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学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审查组成员由项目管理、纪检、审计、财务部门、工会和相关的技术与经济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组建;在校内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每次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临时组建,组建原则:情况特殊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从学校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其他项目从学校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审计等部门负责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三条 学校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基本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事宜由学校按国家有关法规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施工、修缮工程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要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由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如因特殊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需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学校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由某些特定的承建商承担的工程项目;

2.采用公开招标发生的前期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的项目;

3.一些行业垄断部门的工程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校内公开招标,要在学校公告栏和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不论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投标人必须5家以上。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目达不到规定要求,必须重新招标。在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通过资格预审择优选择不少于7家投标申请人。

第十七条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服务项目分类如下:

1.基建工程

各类建设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具体招标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与基建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总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均属于招标管理范围,总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进行招标,具体采购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2.修缮工程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包括:各类建筑和基础设施的修缮、装饰项目;校园绿化美化工程项目;配套工程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标,具体招标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3.服务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电梯维修保养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在10万元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工程项目监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具体招标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进行招标,具体招标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或经学校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凡需招标的项目,需获立项批准,且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每次招标的招标文件必须经学校项目管理、审计、财务、工会、校办等部门会签,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发出。

第二十条 校内工程招标应履行如下程序(具体实施时,可视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应增减某些程序):

1.项目管理部门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向学校提出招标申请;

2.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校长批准;

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要求;

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6.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技术要求、评标方法、格式、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协议书、图纸等;

7.踏勘现场、组织投标申请人答疑;

8.收取投标保证金;

9.组建评标委员会;

10.签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

11.招标结果公示;

12.发中标通知书;

13.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投标保证金等按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和广东省行业标准收取。

招标方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的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我校的工程招标(特殊专项需另具备相应资质)。

与学校有过法律纠纷的法人单位无投标资格。在学校承揽过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质量令使用方不满意或者在服务中出现重大过失,经过核查属实的法人,将视情节轻重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学校不接受任何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所有经济业务授权委托给其分支机构或其他单位。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密存。招标人拒收逾期送达的、或未封口及在封口处没有加盖封印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学校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有以上任何行为的投标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限制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确定后退回。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会由后勤基建处(中山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主持,在学校纪检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开标时由学校纪检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

第三十条 在确保学校利益的前提下,评标方法可选用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或者有利于学校管理和有效降低学校投资成本,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更正的。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7.施工投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第三十二条 定标的方法:评标小组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小组经讨论研究后,可以按照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1.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经查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投标人对评标小组的质疑不能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书面说明的。

4.经查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结束,由评标小组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全体评标小组成员签字认定。提供的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废标原因;

5.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6.评分比较一览表;

7.评审的价格;

8.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10.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三十四条 评标结果经过公示后,由学校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任何违约分包,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过程中所有活动的记录,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用户报告、批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邀标文件、投标书、开标会议记录、评分表、中标结论、中标人的情况及签订的正式合同等材料,由后勤基建处(中山校区建设办公室)整理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以化整为零、故意减少工程量以降低合同总价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招标人:

1.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

2.擅自提高中标标准的;

3.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的;

4.开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6.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7.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的;

8.私下订立背离已经招标确定的项目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馈赠,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以及合同内容与招标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有关时,招标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学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法令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中山校区建设办公室)和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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