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理工基函〔2013〕1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建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基建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结束后,即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隐蔽工程验收是指在建筑物或构筑物施工过程中,对将被下一工序所掩盖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的检查验收。具体包括:
一、基坑、基槽的验收。在地基加固处理(包括加垫层、换土、夯实、固结处理和打桩等)以前,对开挖平整以后的基坑、基槽的土质和承载力进行的检查验收。
二、地基工程的验收。在建造基础以前,对地基加固处理以后的施工质量进行的检查验收。
三、基础工程的验收。在基槽回填土以前,对基础工程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等进行的检查验收。
四、钢筋等工程的验收。在灌筑混凝土以前,对钢筋骨架、部件、预埋件等的数量、尺寸偏差、构造要求、保护层厚度进行的检查验收。
五、承重结构工程的验收。在地面、墙面、屋面、顶棚等装修工程施工以前,对承重构件(包括墙、柱、梁、板、屋架等)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等进行的检查验收。
六、防水工程的验收。在覆盖屋面保护层、地下室基槽回填土、外墙板勾缝以前,在灌筑混凝土以前,对油毡或其他防水材料的质量、层数、作法或防水构造等进行的检查验收。
七、其它符合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
第四条隐蔽工程的验收部位、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表格和参与验收单位应根据建筑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内容来确定。
第五条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工程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学校基建项目负责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学校基建项目负责人收到通知后应督促监理工程师按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并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商议验收具体事宜。应根据现场情况尽快确定能否在规定时限内按时验收。如不能按时验收,在验收前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延期要求。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学校基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通知相关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学校基建、审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隐蔽工程验收。
第八条隐蔽工程验收完毕,监理单位应做好相关记录留存备案工作。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学校基建项目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施工单位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学校基建项目负责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后,由监理工程师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 施工单位没有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学校基建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而擅自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的,学校基建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剥离或开孔进行验收,无论验收结果是否合格,施工单位均需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施工单位拒绝配合,则学校基建部门可以要求第三方单位进行剥离或开孔,无论验收是否合格,所有费用由施工单位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 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由监理单位负责出具。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概况、验收过程的记录、工程质量的评定、存在的问题、责任以及处理意见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