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基建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经发改部门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基建工程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基建工程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造价控制、建设监理、竣工验收、审核审计、工程价款结算与决算、备案办证等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有关事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负责审定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工程项目立项、重要建筑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后勤基建部、党政办公室、审计工作部、财务部、物资招标采购中心、保卫部、工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基建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及重大变更、以及基建工作等重要事项听取汇报,进行讨论研究和提出指导性意见,协助学校决策。
第六条 后勤基建部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组织设计、编制预算,做好招标前期相关准备工作,报建报批工作,组织工程施工管理,监控工程质量与建设进度,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报告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
财务部负责筹集和管理基本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基建财务制度,审核并支付工程款项,组织基建会计核算,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办理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
物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依法依规按相关要求开展基建工程项目、配套设施、工程设备、服务的招标采购工作。
审计工作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章规划、立项、设计
第七条 后勤基建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 列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的项目,项目启动时,由后勤基建部按上级主管部门及管理职能部门要求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定后,向省教育厅、发改部门申报审批立项。若全额使用自筹资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备案表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定后,按发改部门规定申请备案立项。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后,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报批手续。
第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工程设计应遵循设计任务书、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步骤进行。
(一)后勤基建部要加强与使用(部门)单位的沟通,明确设计要求和功能需求,细化设计内容,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功能需求、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
(二)依据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规定,采购设计单位,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要求。设计方案经向相关使用需求部门广泛征询意见、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讨论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总投资 1亿元以上的重大基建项目在设计招标结果确定后,应先向学校领导班子汇报中标设计方案并听取意见。
(三)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概算。初步设计和概算须报省市有关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准后,设计单位须编制完整的施
工图文件报属地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时提交学校就使用功能、经济性、完整性等进行施工图纸检查。审查意见和检查结论送设计单位补充和完善施工图设计。
(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第十条 根据相关规定采购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单位根据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由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后勤基建部审核,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讨论研究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备案后作为工程施工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工程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招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和属地有关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招标采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
标。
(一)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基本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进入政府规定的建设工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含)以上的;
2.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含)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万元(含)以上 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10万元(含)以上 2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 10万元(含)以上 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服务项目,需物资招标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货物或服务项目,由学校后勤基建部按相关规定进行自行采购。执行自行采购存在困难的,可向学校物资招标采购中心申请代为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按规定须政府建设工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后勤基建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需求方案),交学校物资招标采购中心做好招标的相关工作;须政府采购或委托招标的项目,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提供招标项目相关技术参数和方案,交由学校物资招标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后勤基建部协助物资招标采购中心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各项资格条件,任何人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购买标书和参与投标。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基建部根据招投标过程资料、学校的合同管理办法等拟订基建工程项目合同,并实施合同审签流程。合同应严格按广东省执行的标准合同格式拟定。
第十七条 在签订重大工程建设合同时,学校应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签订廉政责任书,以相互制约,共同遵守。
第七章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健全和落实基建项目负责人制度。基建项目负责人由后勤基建部提出意见,报分管基建校领导确定。基建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具备一定的基建专业基础和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能力,依据基建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工期、控制造价。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工
程开工前,后勤基建部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参建单位人员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详细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文件,经审查后发放各参建单位。由监理单位出具开工令后,项目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 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经学校确认的图纸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基建工程建设质量。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学校后勤基建部同意后按程序修改。
(二)建筑材料应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监理单位和后勤基建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后勤基建部应严格工序管理,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施工前、中、后全过程做好现场的影像和隐蔽记录等资料的留存。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经监理单位检验并报基建项目负责人确认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四)基建项目负责人应监督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做好施工
管理工作,做好施工现场日志记录,同时组织对监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定期安排施工现场安全与质量大检查,参加工程例会。
(五)施工过程中,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基建项目的工程资料(含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工程变更、工程联系单等)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在建基建项目需要变更(签证)的,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签证)理由、变更(签证)概况及工程变更(签证)引起费用预算的调增、调减,费用增减由施工单位提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审核意见。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项目变更通知书并经学校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方被视为认可。工程总造价按不超过合同价进行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 10%。
(二)单项变更(签证)涉及调增金额 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后勤基建部负责人审批;10万元(含)以上 2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审批;25万元(含)以上 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校长审批;50万元(含)以上 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的报党委办公会审批。
(三)设计变更的变更图(单)需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按住建部门要求办理审图。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联系单(函)的签发按以下要
求办理:
(一)对外联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往来文件全部由后勤基建部基建项目负责人或资料员签收,并及时上报后勤基建部负责人审签。
(二)涉及材料、设备更改和投资增加的签证,必须经后勤基建部进行审签,并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报批。
(三)后勤基建部安排专人对往来文件分项目分类予以登记、盖章后转由现场代表(或基建项目负责人)正式对外签发联系单。
第八章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工程款支付流程和合同(协议)的约定,做好各类工程款支付工作,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
工程款支付的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质量保修金等;工程监理、设计、预(结)算、重要材料、设备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均按合同约定支付,支付前必须填报申请表,各类工程款项支付前,后勤基建部应对工程款项的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应扣款项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支付时必须附有完整、合法的支付凭据。工程款支付申请材料(须含发票)经后勤基建部初审(凡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均须经监理单位审核),5万元以上增加财务部、分管基建和财务的副校长审签、10万元以上增加校长审签后由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形象进度表,详细说明工程进度,并经监理单位、基建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七条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需签订补充合同,且在工程竣工结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主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
第二十八条 基建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9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7%,其余 3%在保修期满后支付(有防水要求工程,结算价的 0.6%保修金 5年后支付)。
第九章工程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验收按初(预)验收、整改完善、正式验收的程序进行。基建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整理各类工程资料,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接到竣工报告后,后勤基建部应督促监理单位组织学校审计工作部、财务部、物资招标采购中心、保卫部、工会、使用部门以及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属地政府质安监部门等现场检查,提出需整改的内容,完成初(预)验收。
施工单位完成初(预)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整理完善相关资料后,申请正式验收。后勤基建部组织学校审计工作部、财务部、物资招标采购中心、保卫部、工会、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以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属地政府质安监部门等进行正式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上参与验收单位人员确认,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质量评定、存在问题、责任和处理意见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设备材料、分项工程的验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章工程项目审计、结(决)算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要按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工作部组织。审计工作部可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审计,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审计工作部或受委托审计机构应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工作部应加强对受托咨询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后勤基建部负责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审核,提出结算审核意见,并将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移交审计工作部。审计完成后,审计工作部负责将资料归还后勤基建部。基建项目如需财政评审的,应由后勤基建部负责向财政评审单位移送相关材料,审计工作部、财务部等部门协助。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学校财务部组织实施,后勤基建部协助。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后勤基建部应及时会同财务部、审计工作部向校长办公会报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后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后期管理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保修,完成土地、房屋等产权证办理工作,工程资料归档及移交,协助财务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和维修保养由后勤基建部负责协调解决。依据项目保修期服务情况决定是否退回保修金。保修期后的维修保养由接管和使用(部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后勤基建部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工程技术资料应准备一式二份,一份交当地市城建档案馆,另一份核对无误后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参加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守则》(另文),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基建工程招标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招标程序,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工程参考价和其他单位编制的标书。
第三十九条 基建管理工作人员若有违反《建设工程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守则》有关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十条 基建管理经费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由后勤基建部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粤理工基〔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