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后勤基建部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保持管理队伍的清正廉洁,杜绝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抵制行业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质,预防工作过程中职务犯罪,维护国家和学校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后勤基建部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部门工作重要议程,保证廉政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的原则,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后勤基建部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后勤基建部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地方和学校关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有关文件,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诱惑和侵袭。
第四条 后勤基建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招投标、货物采购等法律规范和相关规定,在货物采购、外包服务项目及基建工程项目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切实维护国家、学校的权益。
第五条 后勤基建部工作人员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
(一) 坚持“一岗双责”,在招标采购及工程建设管理时,坚持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二) 在招标采购及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接受和索取回扣、中介费、礼品和礼金;不准参加中标方或管理服务对象邀请的可能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宴请和娱乐消费活动。
(三) 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中标方或管理服务对象为个人在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找中标方或管理服务对象报销餐费、车费、通讯费和其他任何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 不准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采购、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
第六条 后勤基建部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国家执法机关、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发现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主动协助配合执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基建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