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校区校园商铺管理,保证学校校园商铺食品卫生及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规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校区校园商铺负责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食品卫生及消防安全工作,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制,防范、杜绝食品卫生安全及消防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条 每间校园商铺应当指定一名食品卫生及消防安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有关食品卫生及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检查本责任区域内的食品卫生安全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并向学校后勤基建部及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条 校园商铺内不得乱拉电线,确需增加照明设施和大功率的电器,应事先向后勤基建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安装使用。承租户若装修校园商铺,装修前需将装修方案报送后勤基建部审定。
第四条 校园商铺在摆放货架时,应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通道及校园商铺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堵塞走火通道。消防设施前方1米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第五条 承租户不得在该店铺内储藏或容许他人在店铺内储存任何危及校园商铺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之材料或物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如造成事故的还要赔偿一切损失并接受学校相关处罚同时没收租赁保证金。
第六条 校园商铺用的电气机械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并应采取良好的防尘、防潮措施。当日营业结束后,店员应及时关闭所有阀门,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去。消防设施器材应妥善保管,以防止受潮锈蚀影响使用。校园商铺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放置地方和使用方法。
第七条 各校园商铺必须建立食品卫生安全档案,各种资料(含日常自检记录)、文件、证件、证书及采购时按规定索取的有关票据等必须齐全有效。
第八条 校园商铺从事食品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有关证照,做到合法经营。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 校园商铺经营场所必须整洁卫生,及时清理室内卫生,做到校园商铺墙壁、货架和电器等物品无灰尘、地面无杂物、柜台及门窗玻璃干净,货物摆放有序,不得乱贴乱挂(贴)广告。
第十条 校园商铺从业人员要保持好个人卫生,工作时要穿整洁的衣服,不允许穿奇装异服,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要礼貌待人,诚挚待客,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和学生发生冲突。
第十一条 购进食品时,应当按照批次查验其购进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食品来源证明,查验预包装食品标识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关票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无“五标”(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及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三条 食品分类存放,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不合格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条码和执行标准等事项。
第十四条 销售分装食品时,要使用清洁干净、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禁止使用废报纸刊物及其它物品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 按合同以及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经营,早上7:00前和晚上11:00 后必须关门停止营业;所有物品不得摆出店门;主动接受学校及卫生、工商、教育、食品监督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后勤基建部及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