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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食堂承包经营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1-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管理,保障全校师生饮食安全、营养健康与合法权益,维护校园餐饮服务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包经营本校各类食堂(含学生食堂、教职工食堂等)的餐饮企业(以下简称“承包方”)及食堂管理相关工作,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条 食堂承包经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师生至上、规范有序、优质高效”的原则,以保障食品安全为核心,以提升服务质量为目标,建立“准入严格、运营规范、考核科学、退出顺畅”的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 食堂承包经营实行公开招标制度,管理部门会同学校招标采购、财务、审计等部门,依据法定程序组织招标确定承包方。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采用其他合规的采购方式敲定承包方。

第五条 承包方应具备以下基本资质与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餐饮服务,资质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二)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 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及严重失信信息,并提供信用中国等平台的信用查询证明;

(三)拥有专业的餐饮管理团队,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师及服务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与食堂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食材采购渠道、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及应急处置能力,能满足师生多样化的餐饮需求;

(五)承诺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学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

(六)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具体条件,如特色餐饮服务能力、信息化管理水平等。

第六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转让、分包食堂承包经营权,不得将食堂经营项目拆分给第三方。

第三章日常运营管理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

(一)食材采购与储存:承包方需建立严格的食材采购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选择资质合格的供应商,采购的米、面、油、肉、菜等食材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留存采购凭证及检验报告;食材储存需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冷藏冷冻设备温度符合要求,防止食材变质、交叉污染。管理部门定期核查采购记录及食材质量,对不合格食材责令立即销毁并追溯源头。

(二)加工制作: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加工过程需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加工工具、容器专用并做好标识;烹饪环节严格执行烧熟煮透要求,操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做好个人卫生;不得加工制作高风险食品及学校禁止提供的食品。

(三)餐具消毒与环境卫生:餐具、炊具使用后需及时清洗消毒,采用热力消毒等合规方式,消毒后的餐具存放于专用保洁设施中;食堂操作间、就餐区、卫生间等区域需保持清洁卫生,每日定时清扫消毒,及时处理餐厨垃圾及废弃物,垃圾桶加盖密闭,防止异味扩散及蚊虫滋生。

(四)人员健康管理:食堂所有工作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新入职人员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晨检,发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的,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及时就医;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安全操作意识。

(五)台账记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台账,包括食材采购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加工制作记录、餐具消毒记录、健康监测记录、餐厨垃圾处理记录等,台账内容真实、完整、规范,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台账及现场情况。

第八条 服务质量与价格管理

(一)菜品管理:承包方需根据师生饮食需求,提供品种多样、营养均衡的菜品,兼顾不同口味及特殊群体需求;定期更新菜品,每周公示菜品清单及营养成分信息;菜品质量需符合规定标准,色泽、口味、新鲜度达标,不得出售过期、变质、隔顿食品。

(二)价格管理:食堂菜品及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示于就餐区显著位置,价格制定需遵循成本核算、合理盈利原则,不得擅自哄抬价格或变相涨价。管理部门对食堂成本进行监测,承包方如需调整价格,需提前 7个工作日向管理部门提交成本核算报告及调价方案,经审核同意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三)服务规范:食堂工作人员需统一着装,保持仪容整洁,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文明用语;合理设置就餐窗口及服务时间,减少师生排队等候时间;就餐区配备充足的桌椅、餐具、洗手设施及消毒用品,提供舒适的就餐环境;建立师生意见反馈机制,在就餐区设置意见箱,公布反馈电话及线上反馈渠道,对师生提出的问题需在 24小时内响应,3个工作日内整改并回复。

第九条 财务管理

承包方需按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学校缴纳风险履约金、食堂奖补基金等费用,风险履约金在承包期满和无违规情况的,学校无息退还;奖补基金按照规定按月返还。

食堂财务需独立核算,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目,主动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违规收取师生额外费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套取师生资金。

第十条 安全与卫生管理

(一)消防安全:食堂需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工作人员需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技能,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培训演练。

(二)用电用气安全:严格遵守用电用气操作规程,定期检查电路、燃气管道及阀门,防止漏电、漏气事故;燃气储存及使用需符合安全规定,配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三)环境卫生:食堂内外环境需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油污,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餐厨垃圾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理,签订清运合同,做好清运记录。

第十一条 信息化管理

承包方需配合学校建立食堂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食材采购溯源、菜品信息公示、消费数据统计、意见反馈处理等功能;鼓励采用智慧餐盘、线上订餐等便捷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率与师生体验。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实时监管食堂运营情况。

第四章考核与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 考核机制

(一)考核主体:由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学生工作、财务、保卫、工会等部门及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承包方的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以食品安全、服务质量、价格规范、环境卫生、师生满意度、合同履行情况等为核心指标,具体包括食材采购合规性、加工制作规范性、餐具消毒达标率、菜品质量与多样性、价格合理性、意见整改完成情况、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采用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检查由管理部门每日开展,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每月进行一次月度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中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台账核查、师生满意度调查、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确保考核结果客观真实。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与承包方的续约资格、保证金退还等直接挂钩。考核合格的,正常履行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 15个工作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启动退出程序。

第十三条 退出情形

(一)主动退出:承包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终止承包合同的,需提前 3个月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原因及善后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手续,确保食堂服务平稳过渡。

(二)责令退出:承包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责令其立即退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考核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擅自转让、分包承包经营权,或擅自改变食堂经营用途的;擅自哄抬价格、变相涨价,经警告后仍不整改的;违反食品安全规定,使用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材,或加

工制作禁止食品的;拒绝、阻碍学校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隐瞒违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承包方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其他严重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四条 退出流程学校向承包方下达退出通知书,明确退出原因、退出时限及交接要求;承包方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食材清理、设施设备交接、财务结算、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确保食堂资产完整、账目清晰;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资产清查、账目核对,对承包方遗留的食品安全问题或资产损失,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赔偿责任;退出后,学校立即启动临时保障方案,通过应急招标、委托临时经营等方式,确保食堂服务不中断。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

(一)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通过现场检查、台账核查、信息化监测等方式,对承包方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监管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师生监督:设立师生监督岗,邀请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参与食堂日常监督检查;通过意见箱、线上反馈平台、座谈会等形式,及时收集师生对食堂的意见建议,对师生反映的问题,管理部门需督促承包方限期整改并反馈结果。

(三)社会监督:主动接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公开食堂管理信息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一)承包方责任:承包方违反本办法及承包合同约定的,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减保证金、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师生权益损害或学校财产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管理部门责任: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食堂承包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6 1 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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