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要求,努力提高学校办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学校水电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等的使用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节能降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为后勤基建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学校校园内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包括外来单位)和个人(包括教职工及外来人员),学生宿舍水电另有规定。
第四条 节约能源是每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任何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配合做好节能工作,保护水电设备设施等公共财产不受损害、破坏。
第五条 教学、科研、办公及公共场所使用水电及空调,坚持节约使用、人离关闭的原则,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和空调浪费。绿化和清洁卫生人员用水进行浇灌花木、清洁厕所、清洁沟渠、清洁公共场地(校道及广场)等作业时,必须节约用水,并有人看管。
第六条 各单位除原有的水电设施外,如需增设水电使用点、新安装水电设施、设备及高能电器或改变水电管线,必须报后勤基建部审批。
第七条 校内教职员工宿舍及教职工承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使用水电,水电费按各校区属地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学校公租房、保障性住房的住户调整或调离学校时,应及时报告后勤基建部记录水电用量数,否则,按实际抄表时的数量计费。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各种临时经营性商业活动及其他有偿服务,使用水电均须向后勤基建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使用,并按校区属地的水电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 校内经营性单位(商店、食堂等)及外来单位、个人使用水电,一律装表计量收费,按校区所属地段规定水电收费标准收费,每月结算一次,由后勤基建部通知使用单位缴费。使用单位应在收到缴费通知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如逾期不交,后勤基建部有权采取断水断电和终止合同等措施。
第十条 未经后勤基建部同意,任何单位、用户及个人均不准随意拆换水电计量表,不得表前私接水电和改变原有的水电设施。用户如发现水、电表运转有异常,应及时报告后勤基建部。经检验,如属正常损坏,由学校或属地水电部门负责更换;如属人为造成损坏的,由用户支付更换计量表的材料费和安装费。
第十一条 校内公共设施的水电设备损坏,后勤基建部接到使用部门的维修申请后,应尽快安排人员进行维修。教职工租住公用住房新入住之前,室内水电设施由后勤基建部检修,使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交付用户使用。入住之后室内水电设施损坏,一律由用户负责工料费,后勤基建部协助维修。
第十二条 学校内单位(部门)的水电设施需要改变或新增,必须经后勤基建部批准后才能施工,并提供施工图纸,完工后需经后勤基建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承担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临时使用水电,需经后勤基建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接入水电表,水电收费标准按校区属地相关标准计费。
第十四条 后勤基建部应加强水电监控管理,建立完善水电等设备台账,做好水电设备设施运行和维护台账,确保水电等设备安全运转,及时发现情况,减少浪费,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对违章用水用电,浪费水电及不符合水电规范的现象,后勤基建部有权责成使用单位限期改正,追究发生的一切损失,并按规定报学校追究当事人及使用单位领导的责任。对拒不服从管理,甚至滋扰肇事者,依照学校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基建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