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育人环境,保障师生员工身心健康,促进文明校园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校区校园内所有公共区域(包括道路、广场、绿地、楼道、卫生间、教室、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共设施等)及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驻校单位、服务经营单位及进入校园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全员参与、专业服务与群众维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注重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第四条 维护校园环境卫生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应自觉遵守规定,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后勤基建部是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环境卫生规划、规章制度及标准;
(二)负责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日常清扫、保洁、垃圾清运
及处置;
(三)组织专业公司进行“除四害”(蚊、蝇、鼠、蟑螂)消杀、消毒工作并记录;
(四)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垃圾桶、果皮箱、中转站、公厕等);
(五)监督、检查、考核全校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及室内卫生(办公室、实训室、资料室、教研室等),并指定责任人。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团委、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卫生劳动、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管理学生宿舍内部卫生。
第八条 经营商户(食堂、商铺等)负责其经营场所及“门前三包”区域(卫生、绿化、秩序)的环境卫生。
第九条 后勤基建部及各基建及装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工地围挡、物料堆放及建筑垃圾的及时清运处置。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十条 日常卫生标准
(一)道路广场:每日清扫不少于两次(避开上下课高峰),全天巡回保洁。达到“六无”:无尘土、无积水、无杂物、无垃圾、无污垢、无乱堆放。
(二)楼宇公共区域(大厅、楼道、楼梯、扶手):每日清
扫保洁,扶手每日擦拭,墙面定期清洁。达到地面光洁、无痰迹污渍、扶手无积尘、墙面无蜘蛛网。
(三)公共卫生间:每日定时清洁不少于两次,重点部位(便池、洗手台)随时保洁。达到门窗无积尘、便池无存留粪便、无黄垢尿碱、无臭味、无蚊蝇、地面墙面瓷砖光洁、洗手池无污渍油渍、镜面明亮。
(四)绿地花坛:及时清除杂草、纸屑、落叶、果皮等杂物,保持整洁。绿化养护垃圾(枝叶等)当天清运。
第十一条 校容校貌管理
(一)物料堆放与施工:严禁占用主干道、人行道堆放物料、停放非机动车辆。经批准的临时占用须设置围挡、安全标识,完工后立即清理复原。施工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出校,不得在校内随意倾倒。
(二)建筑物外观: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在室外或公共楼道堆放私人物品、牵拉遮阳布 /篷。
(1) 禁止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
2.乱倒污水、剩饭菜、垃圾;
3.从窗户向外抛洒物品;
4.在公共场所(道路、楼道等)打球或进行影响他人的娱乐活动;
5.焚烧树叶、杂草、垃圾等废弃物(违者重罚并追责)。
第十二条 重点区域消毒管理
(一)定期消毒:后勤基建部安排专人对楼梯楼道、办公室、厕所、垃圾站、化粪池、排水沟等公共区域及宿舍公共部位定期进行全面喷洒消毒(含氯消毒液或石灰水)。
(二)食堂消毒:由食堂管理单位专人负责,严格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
(三)传染病防控期消毒:当出现传染病疫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防疫要求提高消毒频次(如每日消毒)和强度。
第四章废弃物管理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
(一)实行定点投放、分类收集、日产日清。
(二)垃圾桶(箱)外观保持清洁,垃圾站及时清运消毒。
(三)清运过程需封闭运输,防止遗撒扬尘,装运现场及时清扫。
第十四条 建筑与装修垃圾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文明施工,物料堆放整齐,设置围挡。
(二)工程垃圾、装修垃圾(碎砖淤泥等)必须自行清运至校外指定场所,严禁倒入生活垃圾桶或校内随意倾倒、掩埋。
第十五条 特殊废弃物管理
(一)实验废弃物(含医疗废弃物):科研、教学实训室、医务室产生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带病菌废弃物,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自行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二)经营单位垃圾:食堂厨余垃圾、商铺经营垃圾需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传染病预防与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 健康监测与教育
(一)学生工作部负责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体检等工作,后勤基建部协助联系医疗机构。学生工作部对传染病患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防或应急接种:后勤基建部负责联系疾控医疗机构,学生工作部及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应急接种等工作。
(三)健康教育:后勤基建部、学生工作部及各学院(部)常态化开展卫生保健、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培养师生良好卫生习惯。
第六章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
(一)后勤基建部组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如乱扔垃圾、破坏设施、乱倒垃圾等),责令限期改正。
(三)逾期未改或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四)造成重大污染、疫情传播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后勤基建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