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食堂经营行为,提升餐饮服务质量与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及食堂承包合同约定,设立学生食堂奖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基金遵循“专款专用、考核挂钩、激励为主、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用于奖励在月度考核中表现优异的外包服务学生食堂经营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餐饮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奖补基金的所有食堂经营单位(具体缴纳金额在食堂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条 学生食堂奖补基金不超 90%用于食堂考评奖励,剩余部分的食堂奖补基金用于重大节日师生饭菜补助、军训期间凉茶费用、食堂文化宣传及卫生防疫等。
第五条 奖补基金在学校财务设立基金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基金缴纳与奖励发放分离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基金年度结余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 每月由后勤基建部牵头,邀请教师代表和学生膳食委员会代表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广东理工职业学院食堂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食堂服务合同》及《食堂考核评分细则》,重点对食品安全(许可证、索证索票、留样、卫生、禁用物)、饭菜价格稳定性与合理性、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供餐时间保障)、师生满意度(投诉率、问卷调查)等进行考核打分。考核结果需经考核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食堂考评奖励标准。月份考核奖励金额=当月食堂奖补基金(每家食堂合同约定的金额)×90%×当月奖励比例。低于 70分(含 70分)不发放当月奖励基金。每年的 2月和 8月不开展食堂考核和奖励。后勤基建部根据食堂托管服务单位月考核综合分数确定当月奖励金额发放。
序号 | 当月考核综合分数 | 奖励比例 | 备注 |
1 | 考核综合分数 ≥90 | 100% | |
2 | 85≤考核综合分数< 90 | 90% | |
3 | 80≤考核综合分数< 85 | 80% | |
4 | 75≤考核综合分数< 80 | 70% | |
5 | 70≤考核综合分数< 75 | 60% | |
6 | 考核综合分数< 70 | 0 | 不具备月份考评奖励资格 |
第八条 用于重大节日和活动师生饭菜补助、军训期间凉茶费用、食堂文化宣传及卫生防疫等内容的食堂奖补基金使用,由后勤基建部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开展,并按照学校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执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当月不予奖励,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一)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二)使用“三无”食品原料、地沟油、违禁添加剂;
(三)伪造采购凭证或台账;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群体性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十条 后勤基建部于每月 5日前汇总上月各食堂考核结果及得分。财务部根据考核得分及对应的奖励比例,在每月 15日前将奖励资金支付至相应食堂经营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学校对奖补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审计、督查等监管工作,确保充分发挥奖补基金的作用。
第十二条 后勤基建部每年应对基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结合食堂整体服务水平提升情况、师生满意度变化等,提出学生食堂奖补基金管理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