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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饮用水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保障校园饮水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一次供水、二次供水、直饮水机饮用水、桶装水等饮用水管理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师生员工或各单位、各部门自行采购或安装使用的各种净水机、直饮机以及自备桶装水等,自行管理,自负其责。

第三条 后勤基建部是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学校落实上级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政策、法规,统筹全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规范和应急管理等。

第二章 一次、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

第四条 校园一次供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做好截水、排水处理,防止污染、损坏供水设施。

第六条 供水高位或低位水箱(池)等储水设施应结构坚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箱(池)等储水设施加盖加锁,且密闭性良好。

第七条 供水设施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不符合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八条 做好供水设施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计量设备、电气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工作运转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九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第十条 每年至少两次对二次供水蓄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并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和清洗消毒时,所使用的水处理剂、除垢剂、消毒剂、消毒设备、连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直饮水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消毒等工艺对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市政供水为原水,进一步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给人们直接饮用的水,也包括第三方经营商在校园经营的各种直饮水。

第十三条 直饮水的水处理设备、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网(包括水处理材料、防护涂料等涉及饮用水品质的产品)应卫生安全,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直饮水安装空间的地面、墙壁、吊顶应采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

第四章 桶装水、瓶装水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供应桶装水、瓶装水必须有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桶装水、瓶装水必须在保质期内销售或供应,在销售或供应时必须封签完好,桶盖或瓶盖未开启过,密封有效。

第十七条 桶装水、瓶装水存放场所必须干净整洁、通风良好,无垃圾杂物,并定期进行环境消毒。桶装水存放位置应做到离地、离墙,摆放有序。严禁桶装水露天堆放或日光下暴晒。

第十八条 桶装水、瓶装水供应企业生产或采购时应做好索证索票,记录好批次等溯源信息。供应桶装水、瓶装水时应检查密封情况以及水质是否浑浊异常等,并应做好供应台账,确保供应信息可跟踪。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后勤基建部应加强饮用水日常检测,检测项目至少包含色度、浑浊度、臭味、肉眼可见物等。

第二十条 后勤基建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饮用水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饮用水日常运维和检查以及监督校园第三方直饮水供应商。加强生活饮用水相关知识学习,提高供水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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