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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维护学生宿舍秩序,优化住宿环境,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作用,把学生宿舍建设成为“管理规范、安全舒适、整洁优雅、文明和谐”的宜居场所。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安排采取男女生分开居住,按院系、年级、班级相对集中,个别按需调整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与学生宿舍管理协会。

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由基建后勤、学生工作、保卫、财务、网络、各院系负责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和学校学生会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有:(1)制定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2)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宿舍管理职责;(3)监督检查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4)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S)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学生宿舍管理协会作为学生自治组织,协助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的统筹安排;房屋及设备的维修维护;监管物业管理公司

做好宿舍出入管理和日常服务等。

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和各院系负责做好学生遵纪守法教育;开展宿舍文化活动和宿舍表彰活动;处理宿舍矛盾和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指导学生宿舍管理协会开展工作等。

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宿舍区域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协议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和服务,包括出入管理、水电管理、设施维修维护、清洁卫生和维持秩序等。

第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生对学生宿舍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作用。各幢学生宿舍应选出正副楼长,每间宿舍选出舍长,由学生宿舍管理协会备案。楼长、舍长在学生宿舍管理协会指导下做好宿舍管理工作,同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宿舍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生住宿的规定与要求

第八条 学生入住前要与学校签订《学生宿舍住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填报《宿舍家

具确认表》。

第九条 学生原则上应统一住在学校宿舍,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对特殊原因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严格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学生应按学校安排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不得随意搬动学校配置的固定家具等设施。

第十条 遵守作息规定,学生宿舍每天晚上23:00(周五、六为2330)自行关灯。本宿舍同学外出未归超过24小时以上的,同宿舍同学必须向辅导员报告。

第十一条 禁止学生擅自进入异性宿舍,如有特情况,须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入内,但在中午12:30-下午2:00、晚上10:00一早上8:00期间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本校教职员工进入学生宿舍,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工作证、胸卡等),并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在宿舍内不得高声谈笑、喧闹起哄,不得制造噪声影响他人;不得在宿舍走廊打球、滑轮滑等;不得在走廊、阳台护栏上摆放花盆或向外挂放拖把等杂物。不要将杂物堆放在走廊或将衣服悬挂在走廊上。

第十三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狗、猫、乌等动物,违者进行通报批评,所养动物由学校收缴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开展经商、推销以及其他营利性业务,严禁非法传销、打麻

将、买卖六合彩和赌博等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使用煤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禁止将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违禁品带入宿舍内。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热棒、电磁炉、电热炉、电饭煲等)和煤气炉、煤气瓶等,不要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不得私自拆改电路、更换保险。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制止并收缴违规物品,并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离开房间要锁好抽屉、门窗(包括阳台门),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以及房门钥匙,不要将房门钥匙交给非本宿舍成员。不得自行加配房间钥匙和更换、加装门锁。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尽快通知宿含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学生宿禁止吸烟;禁止往楼下和窗外吐痰、倒水、抛弃废物;禁止把杂物、菜壶、剩饭倒入厨所、走廊和水沟。自行车、电动车要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四章 学生宿舍水电及设备设施管理的规定与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的住宿费包含了每人每月10千瓦时电和S立方水的费用。每月超额的水电费用要以宿

为单位,按中山市水电费收取标准统一收缴.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内要节约水电,离开宿舍应关闭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非经允许,不得在宿舍肉接入电线、电话线、网线,不要将电线、电插板拉装在床上,严禁跨宿舍乱接乱拉电线、网线。

第二十条 宿舍设施无法使用需要维修的,可到宿管员值班室登记报修。非人为损坏的,由宿管部门安排维修和更换。由于使用不当损坏水电设备、门窗、风扇、空调、热水器、玻璃门、家具、门锁等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确保消防通道顺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每天整理好宿舍内务,折叠好床被,统一挂放蚊帐,注意保持宿舍内务统一、整齐、清洁、美观和墙壁干净,不要随意张贴、乱涂乱画乱钉、污损墙壁、房间垃圾自行带到楼层指定位置,不要放到走廊、楼道等公共地方。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交还领用的钥匙和空调遥控器等,损坏或丢失公物要照价赔偿。

第五章 奖惩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各宿舍入口均设立投诉箱和举报电话,学生有权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投诉宿舍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在学生中进行管理服务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列入宿舍管理服务工作考核指标,并作为物业管理合同续签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生活习惯,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学校对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给子评价,在学生综合测评活动中采取奖励加分、违纪减分的措施,体现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下个人或行为给予综合测评加分奖励:

1. 对防火防盗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2. 由学校或各院系组织评选的“文明宿舍”;

3. 积极参加文明宿舍建设,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宿舍内有以行为的个人给予综合测评减分,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1. 打麻将等赌博行为;

2. 观看、传播含有各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书刊、图片、画报、音像碟带;

3. 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4. 留宿他人;

5. 盗窃他人财物,损害公物;

6. 不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7. 在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私接电源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等;

8. 宿舍卫生脏、乱、差,而又屡教不改;

9. 每月超时晚归次数超过三次;

10. 超时不关灯而又屡教不改。

第二十九条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影响宿舍文明建设和正常秩序的其他现象,将参照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校区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粤理工综[20094号(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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