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山校区教师公寓管理,提高教师公寓的使用效率,保证良性有序周转,充分发挥教师公寓工作用房的功能,为中山校区工作的教职工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提高教职工归属感和幸福感,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公寓为教职工工作用房,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工作用房的安排。
第三条 教师公寓分为常驻住房和临时住房(以下称招待所)两类。常驻住房是指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学校安排给教职工在一定期限内固定居住的工作用房,一般以年或学期为时间单位申请入住。招待所是指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学校安排给教职工临时居住的工作用房,一般以天为时间单位申请入住。
第四条 教师公寓常驻住房按间每人每月补贴4吨水和80度电免费使用额度,超用水用电费用,按学校规定公示后由学校财务部对入住教职工在工资中按季度进行扣缴。
第五条 教师公寓统一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1号教师公寓常驻住房配备1.2米床、床头柜、木衣柜、书桌、沙发一套、电热水器、抽油烟机、燃气灶、空调(不含厅)等;2号教师公寓常驻住房配备1.5米(单间)床与床垫、1.2米床与床垫(大标间)、床头柜、衣柜、书桌、电热水器、空调等。
招待所除配备相应的床、衣柜及床上用品外,还提供日常生活用品,包括电热水壶、桶装水、玻璃茶杯、拖鞋、衣架等。套房还配备有沙发、茶水柜等。招待所前台还提供电吹风等借用服务,2号公寓两侧通道有自助储物柜供教职工临时寄存个人物品。入住招待所需自备毛巾、牙刷牙膏等个人生活用品。
第六条 后勤基建部为学校教师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教师公寓的统筹、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章 常驻住房的申请与安排
第七条 常驻住房的安排和管理遵循“按需安排,合理周转,契约管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常驻住房按床位进行分配和安排。
第八条 申请常驻住房的教职工原则上须满足每周在中山校区工作或授课时间三天以上(含入住两晚及以上),在中山市有住房且已入住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安排常驻住房。
第九条 常驻住房的安排采用个人申请,面向行政、教辅人员每年集中一次申请,面向专任教师每学期集中一次申请,新进人员或岗位工作变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中山校区常驻住房申请表》(附件1),按以下方式提交申请审批:
(一)常驻中山校区的行政和教辅人员申请常驻住房,经所在部门初步审核后,汇总提交后勤基建部审批并拟定安排方案。
(二)二级学院(含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课教学部、创新创业学院,以下同)人员常驻住房申请,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批并拟定安排方案后,报后勤基建部备案,后勤基建部根据二级学院人员实际和房源情况,分别提供和调整床位数。
(三)双职工需申请常驻住房实行合并申请,可向后勤基建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常驻住房的安排优先考虑常驻中山校区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主要在中山校区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及辅导员等。
第十一条 后勤基建部收集汇总常驻房间安排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通知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人伪造、隐瞒、虚构个人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入住的须在十天内退房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教师公寓常驻住房的有效利用,满足合理需要,学校将根据教职工实际入住情况对常驻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常驻住房的教职工若一个月内有两周在中山校区入住不到两个晚上(按周计,周六、日除外),则需由所在部门核实原因,若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出现同样情况的,学校将回收床位或房间,进行重新调整和安排。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常驻住房住户须在接到退房通知后两周内办理退房手续:
(一)居住期满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获批准的。
(二)因调离、辞职、离职、开除、解聘等原因离开学校的。
(三)因岗位或工作调整,或在中山市购买了住房且已入住,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等原因,不再具备常驻住房申请条件的。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应退房情况。
第十四条 按规定需退出常驻住房的,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退房前需完成网络电视、燃气等个人消费项目的报停及结算等,确保住房设备设施完好,房间干净卫生,报后勤基建部检查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三章 招待所的入住规定
第十五条 未安排入住常驻住房的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可以按规定入住中山校区招待所。入住招待所的办理规定与要求:
(一)入住1晚或午休的,教职工凭校园一卡通或其他身份证明在前台办理登记入住。外聘老师需由院(系)审批并报后勤基建部。
(二)连续入住2个晚上及以上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报《中山校区招待所入住申请表》(附件2),经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再经后勤基建部审批同意后到前台办理入住。教职工每周有相同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而需要入住的,可按学期一次办理申请。
(三)招待所原则上不接待非本校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申请入住的,须经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才能入住。
第十六条 教职工临时居住期满后须及时到前台办理退房手续。
第四章 教师公寓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常驻住房的水电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收取,燃气费、通信费、网络费由相关运营商直接收取。
第十八条 教师公寓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可通过校园一卡通进行网上报修或直接报后勤基建部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常驻住房内日常清洁卫生由住户自行负责;教师公寓公共区域及招待所房间内的清洁卫生由物业工作人员负责。招待所床上用品确保做到“一住一换”。
第二十条 入住教师公寓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因个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严肃追责。
(二)常驻住房的仅限教职工本人及其家属共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私自转租、转借。一经发现,学校将立即收回住房,并对住户进行严肃处理。
(三)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学校、物业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不允许在走廊、过道等公共区域放置煤气罐、厨具和堆放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摆放杂物,注意床上用品的保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内的物品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搬出房内家具设施,不得擅自拆、移或改装水、电及燃气配套设施;不得改变室内结构,不得进行土建装修;不私接乱拉电线、不私接自来水、煤气(燃气),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等。
(五)必须保持室内、室外设施、设备的完好性,自然损坏需及时报修并予以修缮,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或人为损坏的,必须照价赔偿或修复。如因居住人使用不当或违规操作而引起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由居住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并视损失大小予以相应经济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9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部负责解释。
附件:1.中山校区常驻住房申请表
2.中山校区招待所入住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