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防止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肠道传染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为师生员工营造健康、安全的工作和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坚持“健康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医务室指导,餐饮服务公司、超市、小卖部等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校区范围内经营的各餐饮服务公司、超市、小卖部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校区内各餐饮服务公司、超市、小卖部等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并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校区内各餐饮服务公司、超市、小卖部等在营业前均须取得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校区内各餐饮服务公司、超市、小卖部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省、市关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和规章,认真组织实施学校相关规定措施,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确保校区食品卫生安全。
(二)负责校区内设立饮食、食品摊点的核准,并对校区内餐饮服务场所、超市、小卖部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三)组织对校区内餐饮服务场所、超市、小卖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师生投诉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根据检查核实情况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四)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与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
(五)对校区师生员工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饮食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六)建立健全校区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七)负责校区内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工作,及时组织食物中毒后的医疗救治与处理工作。
(八)协助政府卫生监督部门调查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第八条 医务室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校区各餐饮服务公司、超市、小卖部等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检查。
(二)协助对校区师生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对饮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负责校区发生食物中毒后的医疗救治协调工作。
(四)协助当地政府卫生监督部门调查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第九条 餐饮服务公司应严格履行与校方签订的经营协议,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它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结合所属饮食服务场所的现状,制定岗位职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相关的卫生安全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同时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安全监督。
(二)建立和落实严格的食品安全保卫措施,坚决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和出售饭菜的场所,杜绝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者的卫生与安全。
(三)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向学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报告 。
2.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3.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4.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系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劝阻学生购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三章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饮食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一)饮食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持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卡片。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饮食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二)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熟悉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及有关法规,定期考核,不断提高卫生知识水平,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便后和处理食品原料后,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工作时间不得吸烟、不得穿工作服上厕所;要勤理发、勤洗澡、勤剪指甲。
第十二条 食品采购卫生安全管理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索取有效的经营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及化验单,建立食品、原材料索证档案和工作台账。
第十三条 食品及容器的卫生安全管理
(一)餐饮服务公司从原料到食品应层层把关,保证卫生质量。原料要新鲜、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得采购、储存、加工烹调腐败、霉变、油脂酸败、虫蛀及不洁净的食品。荤食一定要烧熟煮透。注意食品色、香、味和外观,讲究营养。一切食品不准滥用添加剂。
(二)食具、容器质量要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容器材料的卫生标准。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洗刷消毒要有专用设备,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消毒采用煮沸消毒(100℃不少于1分钟)、蒸汽消毒(100℃不少于10分钟)或红外线消毒。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场所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管理
(一)餐饮服务公司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要经常保持清洁,无蝇、无鼠、无蟑螂。收纳泔水、毛、骨残渣等容器要加盖,并每日清除。下水道、排烟管要定期清理疏通。
(二)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2.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群;
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臵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制售冷荤凉菜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三)应当使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四)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五)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六)用餐场所应设臵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臵。
第十五条 加工场所卫生安全管理
(一)生产加工场所内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二)制作熟食品必须配有熟食间,熟食间的要求及操作规程应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
(三)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冷菜包括冷荤(卤菜、卤味)、凉拌菜应各取不少于200克的样品留臵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没有条件制作凉菜的食堂禁止出售凉拌菜。
(四)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五)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十六条 食品贮存及运输卫生安全管理
(一)食品仓库要通风、干燥、避光、整洁;要有防水、防潮、防蝇、防鼠、防霉、防蛀设施,食物存放要加盖、加罩、离墙、垫高,按种类分库存放,先进先出;杂物与食物、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要分开。用于保存食品的冷库(冰箱)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并标志明确。
(二)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和餐厅服务卫生安全管理
(一)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臵,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二)销售食品过程中必须按照食品的贮存要求进行贮存和销售,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三)供用餐者自取的调味料和汤,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五)当发现或被就餐者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如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将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1.无视食品安全法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
2.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没有落实,以致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
3.玩忽职守明知存在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隐患,但未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对已发生过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而没有吸取教训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不按规定对操作人员进行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安排其上岗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
6.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7.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后不积极组织伤者救治、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的;
8.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